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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妇女讲习所微课】--买房不过户,当心钱房两失

来源:发布时间:2022-05-23

  1、购房不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在房屋买卖中,一些当事人出于逃税等原因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殊不知,只有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合法地发生转移,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房屋被恶意出售由于现在房价上涨较快,如果不及时过户,那么当卖方感觉自己所出售房产卖亏了,卖方会反悔或钻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空子,将同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承受卖方违约的风险。
  2、房产被查封卖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为无效,买方将承受合同无效的风险。
  3、房屋无权处分当买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毕合同后,虽不影响其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转卖该房产时,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将会遇到阻碍。
  4、政策变化的风险近年来,购房资格和贷款政策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政策的变化不是买卖双方能控制的。一项新政的出台,很可能导致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或不符合原约定的贷款条件,或者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税费数额发生变化,双方对增加的税费承担产生争议。
  2、及时过户是“法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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