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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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性德孝文化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河北省女性德孝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全省各地女教师,女性德孝模范,女企业家,妇女创业先进个人等女性及各行业先锋,国学讲师、法律顾问,投资理财专家、心理咨询师,艺术人士等组成。属于联合性协会。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拥护国家政策。弘扬河北女性德孝文化 创建和谐幸福之家。
  “行孝为做人之本,立德乃处世之基。”本协会致力于女性德孝文化推广服务,以德孝思想为根本,内外兼修,促进女性家庭和谐,发掘女性事业潜力,塑造女性生活典范,引领女性幸福生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29号盈伴大厦B座B726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倡德孝要推及于人。
  (二)组建全省女性德孝文化讲师团。开展德孝文化进校园,进家园,进农村等各种讲座。
  (三)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
  (四)组织妇女开展学习德孝文化,家风家训、科学教子、致富技能等活动。
  (五)编辑女性德孝文化读本和教材。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编写或者购买有针对的教材、读本等。每年收集讲师团的优秀讲稿并编辑成册,宣扬德孝文化的积极作用。
  (六)爱心公益
  组织女性德孝教育公益讲师团,下乡下村进行德孝宣传推广;
  组织女性公益德孝讲座,对社区、企业女性进行文化普及。
  组织德孝文化进校园公益讲座,在中小学、高校校园推广德孝文化精神。
  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组织公益爱心人士,定期对社区,老年公寓公益授课。讲中国传统文化和孝道精神在各领域的践行和发扬。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主体为:全省各地成功女性,女教师,妇女创业先进个人,基层妇女工作者和女性德孝模范。含纳:有各行业先锋,媒体人,国学讲师,心理咨询师,医生,法律顾问,艺术人士,健康顾问,投资理财顾问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对女性自身发展和德孝文化起到助推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过对会员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有利于本协会发展的女性和社会各界德才兼备人士方可加入本社团。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对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建议,对本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妇女工作,社会活动能力强,组织能力强,有号召力,热心公益,德才兼备的优秀女性。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会长为王贺兰同志,但其不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周志国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因本社团会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授权给秘书长兼任法人代表。重大事项决策应和秘书长,副会长商讨决定,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本团体因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团重大事项征得会长同意代理会长签署实施。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授权范围:处理日常事项,签署本社图有关文件,重要文件需征得会长同意并和副会长协商决定,方可完成。处理本社团资金限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30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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