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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妇女讲习所微课】--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发布时间:2022-05-23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款主要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出售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被侵害的夫妻一方不能追回已出售的房屋,只能向夫妻的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2、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条款是父母婚前、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款性质认定。

  婚前出资以认定为对自己的子女赠与为一般规定,明确赠与双方为例外规定。(婚前出资=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婚后父母出资,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顺序确定出资的性质。(婚后出资的性质=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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